嘉定安亭镇劳务派遣公司 |
新闻来源: 点击数:1301 更新时间:2019/1/2 0:38:02 收藏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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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保划征税务元年,需要不断控制人员成本的企业老板人心惶惶,于是,各类机构的各种所谓规避社保风险筹划的培训像瘟神一般,铺天盖地而流行于各个领域,其中不乏黑中介、黑培训鱼目混杂,莫衷一是。根据我司长期不断的调研,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了如指掌,发现以下内容颇为精辟,值得广大企业管理人员参考与启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好多财务人员想法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不可取方式一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 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殊不知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不可取方式二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 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殊不知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不可取方式三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 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不可取方式四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 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不可取方式五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 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2018年税务局可以通过大数据来清查企业社保漏洞,具体如下: 1)通过税收数据库采集企业工资金额、人员信息。以此分析企业历史以来社保漏洞存在的可能性。 2)企业员工在建立的劳动关系之下,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酬,作为计算社保的基数,毫无疑问就成为税务局测试和比对社保真实性的一项重要数据。 3)用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以及计税基数就可以测试出缴纳社保的准确性。 税务预警提示: 有些企业存在企业财务将高管人员工资分解到低工资员工工资报酬中,以此减少个人所得税。 通过大数据可以测试企业缴纳社保的准确性,以及测试劳动力、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社保、年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此次企业社保漏洞大检查主要手段,就是用实际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测算社保计算基数。如果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数额大于社保计算的基数,就视为社保缴纳漏洞。 提醒1:关于时间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下一步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将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对账机制、完成数据交换以及联调联试等工作。 提醒2: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提醒3:关于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提醒4:关于社保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税费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提醒5: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提醒6:关于社保的缴纳 社保的缴纳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企业的必须的一项义务,虽然员工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总之,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乱,更不要乱求医,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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