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间经常传闻的“泡病假”的类型 没病装病的 小病大养的 伪造病假单的… 以上这三种情况HR们头痛不已,这其中不乏孕期员工泡病假情况的出现。经常有公司这样处理: 克扣怀孕员工的薪资;或在员工休产假回来后,被迫调岗;或在三期内没有带薪全假;更有甚者,直接开除怀孕员工。以上的这些做法都是有法律风险的,你收到的很可能是一纸仲裁。 劳务派遣公司向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成功的避免了法律风险,同时让老板和员工都满意。 案例:市场部的某某某怀孕了,才怀孕3个月,就已经开始休长病假了,病假单一个月一寄,公司很无奈,老板对HR说你必须尽快把这个事情给处理好! 这位HR是新入职的人事经理,对于公司情况不够了解。在接到这个任务后,她处理事情的思路如下: 首先,作为新入职的人事经理,公司情况完全不了解,必须了解清楚她的情况。 其次,开始寻求全面了解该员工情况的途径。 最后,依据了解的情况和领导的“期待”,制定处理方案。 以上都确定后,那当然就是方案的执行喽! 了解员工情况 1.了解员工的信息,同时查看入职档案资料,简历、合同、薪资协议、提交的病假单。 2.第二步.找与她同宿舍或走动比较近的同事了解一下她的想法。 3.找部门领导了解是否想留下该员工。得知该员工以前是通过个人关系进公司的,同时工作态度也不是很好,领导想辞退。
与员工接触提出解决方案 先与员工闲聊,说一些当妈妈或带孩子的相关话题,通过引导,在了解到员工她产假结束后不想返岗,还是想自己带孩子,上海租的房子已经退了,回来工作,就意味着自己要和孩子分开。但是员工肯定又不想就这么直接辞职,这很显然了,员工就是想拿点钱走人了。 于是我顺势给她提了两个方案: 1、我们欢迎她产假结束后继续回来上班,公司肯定也会尽量给予工作上的照顾 2、公司给一定的补偿,社保缴纳至她生产当月,不影响她领取生育津贴。 我主动给她提出公司考虑到她在公司做了快3年了,并且积极的肯定了她的工作(虽然她的工作还是很一般),公司应该可以给到4-5个月工资的补偿,社保也缴纳至不影响她领取生育津贴。 这样她可以拿到不错的一笔钱,之后还可以在家带孩子。同时我也强调了,我还是要跟总经理沟通下,也会尽量给她争取利益*大化。 和员工确认协商解除协议 最终为员工她申请到了6个月,并且社保缴纳到她预产期后面的一个月,员工很满意,最终解除协议。就这样,我们顺利解决了这个问题。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面对不同的员工,处理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比如同样是怀孕员工的解除,如果这个员工是上海本地人,或者家人都在上海,用这个方式肯定成功概率极低! 对方肯定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是要更多的补偿金的,协商难度肯定会更大。那只能是见招拆招了。 这位HR之所以能做到双赢,是因为她思路清晰,同时从多维度了解员工情况和老板的想法,心里有底之后,才去和已孕员工进行沟通;同时在和员工接触的过程中,先了解了员工的想法,既然员工家人都在外地,自己要带孩子,自然是想拿些钱走人了。 在这位HR提出方案之后,员工欣然答应,同时又说需要和总经理沟通下,努力为她争取利益*大化。员工会觉得这位HR是为她着想的,因此后面协议的解除也非常的顺利。 一位合格的HR必然是要会沟通的,沟通需懂得在适当的场合表现最合宜的行为,准确理解对方的观点,然后带着同理心作出回应,还要不断监控,反思自己的行为。这样才算一个成功有效的沟通。 同时也必须深知劳动法,做好对“三期”女职工岗位和薪酬的优化管理。以下两点是HR们必须了解的。 (1)对“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原有岗位,安排调岗和待岗必须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女职工进入“三期”。 因此,在管理中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待岗,并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的操作方式是有法律风险的。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具体指工资性收入或进入“三期”前月平均的货币性收入)。 因此,单位优化“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需要关注以下这点: 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在全面二胎政策开放的条件下,单位必须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生育保险能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 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 同时HR面对的法律风险,不光来自于“三期”女员工这样的特殊时期,而是贯穿员工入职到离职的全过程,绝不能掉以轻心。
|